两工友因工作原因打架后我前去劝说了两句,时隔二小时后其中一个工友胡某某对我不满带其表兄共同对我进行了报复殴打,[当时我正在工作岗位上干活],胡某某找到我叫我出车间与其打架,我不肯,胡某某就冲过来先打了我几拳,我就正当防卫还手打了他两下,当即胡某某的表兄也上来用铁管帮助胡某某共同殴打我,致我轻伤,]后胡某某的表兄被判刑一年,我是在工作岗位上受到暴力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经过法院二审判定为非工伤,其判定的理由仅仅是我还手打了对方两下,认为我们是互殴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老板不在案发现场作的伪证居然被法院采信,而我找的现场证人证言却被法院不予采信。并且有胡某某的表兄的口供为证证明我是被动还手打对方,属于正当防卫我本人并无过错,而法官却对此证据没采纳,,请问我该怎样做?是向高院申诉呢?还是向一审或二审检察院申诉呢?申诉的时效期限是多久?请您们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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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追问:象这样在工作中被工友畜意伤害的算工伤吗?受害人仅仅因正当防卫还手打了对方两下却被认定为互殴而不被认定为工伤,合理吗?受害人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形,也不存在第十六条的规定情形。法院就是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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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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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