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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单位在2000年于原告做农资生意,我收货,给对方打的收条,没有盖公章。原告2003年起诉单位,法院以主体不符,原告撤诉。2004年原告起诉我,法院以诉讼时效过驳回请求。2006年原告把单位和我作共同被告起诉,单位赖帐,律师说是个人行为,不出示付款证据(原告收款凭证)和物资没入库等理由是个人行为,法院最终判我承担原告农资款。2007年我不服上诉,并出示收集的付款证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要执行我。

民事相关
2012-09-11 16:47: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