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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于2003年1月16日死亡,生前留有一间半房屋约34.89平方,曾在公证处公证送了9.2个平方给我丈夫。母亲的房屋因地处闹市,生前在房屋前面搭建了近30个平方门面(临时设施,无三证),收取租金800元,作为自己的生活费(此前靠子女供养),死后四个子女商量将门面重新维修,收取租金1300元/月,并委托其大儿子承办此事,事隔一年后,大儿子反悔将租金独自占有。其他兄弟姐妹将其告上法庭,但法院说因是违章建筑,不管此事,只将34.89平方作了合理分割。

涉外纠纷
2004-04-29 22: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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