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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本人在一公司多年,现在月薪一万,但公司因为避免缴纳太多的社保及相关费用,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月薪四千,且并无注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减薪。现公司因为生意差要减我一半的工资至五千。 请问,一,公司是否有权这样做? 二,如无权且本人不同意减薪,那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是按照实际工资还是劳动合同上注明的工资?

劳动纠纷
2012-09-06 17:14:0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公司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您可选择:
    1、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的,可要求公司继续按月薪一万支付工资,协商不成可考虑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也可以公司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3、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应按您的实际工资计算。
  •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有书面的证据为证,实际发给你1万,如果真正到了产生纠纷,你有对你有利的证据,用人单位也并不见得完全没有其他可以解释得过去的理由,建议你还是注意收集好有关证据,以早为下一步打算。关于经济补偿标准规定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有书面的证据为证
  • 无权。按实际工资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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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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