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说一名孕妇,预产期是10月1日,一直以来都给老板说了我要从9月1日开始请产假,可是到了八月底了老板一直不给我签请假单,根据法定我的产假是98天 30天晚婚晚育 15天剖腹产=143天,可是老板一直不给我签请假单,而且还说我的合同十月份到期了,他们就不管了,不再给我交保险了,那么我的生育保险都不能报销了;并且我现在担任的是教学主管,如果我想要产假后回岗的话,只能做一名新老师,待遇全部降低,我真的觉得他们太过分了,我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利益!请专业律师帮助我,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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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不合理,如果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话,合同要顺延到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以你合同十月份到期不交社保不合法。同时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如果对工作岗位有具体规定,单位擅自变动您的工作岗位也是违法的,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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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是产前15天开始休产假 但是你可以通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医嘱要求提前休假 在妊娠期 怀孕期 哺乳期 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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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哺乳期没有结束,单位是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先和单位协商,不行的话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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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不合理,如果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话,合同要顺延到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以你合同十月份到期不交社保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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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