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11月底买的期房,2012年8月1号交的房。买房时暖气开口,煤气开口,有线电视开口费都交了。共计2万9.现在售楼处通知我们办房产证。我就问按文件配套费钱是否退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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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市开发办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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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发办:开发企业能否收取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主要依据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2011年1月27日之前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收取这几项配套费的,购房者应该按约定缴纳配套费;2011年1月27日之后签订合同的,开发企业一律不允许单独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这几项配套费,如果双方约定收取的,我们可以责令开发企业改正,并由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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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