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潍城区**花园的业主,08年购买的高层,配套费16000元,请问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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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潍坊市相关规定“2007年8月7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可以收取燃气、供暖等配套费,标准分别为2500元、35元/平方米,水、电配套费应计入房价不应再另行收取”2007年8月7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配套费应由开发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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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潍坊**小区的业主,08年购买的房子,收取的配套费比规定的高,合同上标明配套费共计11313元整,没开具正式发票只有收款收据,土地使用年限自2007年9月6日起,请问是否在退还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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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当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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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