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对同一宗宅基地进行买卖交易,双方签署合同后(双方均已经签字确认),但双方均尚未履行权利和义务,此时,有一方认为合同有欠缺,又另起草了一份内容类似的合同,叫另一方签字,但对之前签署的那份合同并未进行任何说明。也未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这时候双方也都均在后面起草的这份合同签字确认。后因某原因交易不成,另起草合同的一方以后面起草的合同起诉对方,后被法院确认该份合同有效作出判决。请问,被起诉(被告)能否以合同重复为由反驳对方举证的这份合同无效,要求法院重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