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合同中增加的条款具体内容为“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如果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至少在离职前的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请问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单位表示不会更改,如果不接受就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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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天递交辞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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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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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
追问:李律师,你好!由于本人对此条款提出疑义,认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希望按劳动法改为提前30天通知,单位不同意,并表示如果不接受该条款,就按离职办理。本人已通过试用期,但此前单位以在放假为由一直未签合同。现在单位表示如果我不接受的话,可以离职。怎么处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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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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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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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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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合同法约定相矛盾,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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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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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