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好
我2012.7.8日正常上中班(17:00至次日1:00)。2012.7.9日中班公司宣布工资大调整,我表示异议,人事出字据要我今晚不再上班,7月10日早上来结帐,7月10日收到公司落款却为7月9日的以下通知.
通知
兹有我司生产部员工赵某在我司试用期为2012.5.9-2012.7.8止.试用期內该员工表现未达到本司期望,现我司决定将不给予该员工转正.按劳动法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或给予三天工资作为补偿,现我司通知该员工2012.7.9开始不再为本司工作,我司将给予三天工资作为代通知期补偿.
2012年7月9日(公司盖章)
近日又收到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终止解除合同原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
我自认为2012.7.8日已试用期满,公司7月9日仍然以试用期内表现未达到本司期望而解除我的合同不合法。而且在我收到通知前,公司从未向我举证过我在试用期间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中的具体什么条件。
一个多月过去了,我顶着被辞退的帽子找工作,困难各位可想而知。2012.8.23日我投诉至监察大队,请求他们从严从快处理,可监察大队竟要我申请仲裁。
我又自认为若公司对仲裁不服,我还要陪上几个月官司旳!请教各位大侠,我这自不量力的打工仔,面临如此恶劣环境,如何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快刀斩乱麻似地解决当前困难。落难小生在此拜托各位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