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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的一家企业,在北京招聘了一些销售工程师,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工作,但这些销售工程师的合同是和我们上海总公司签订,且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发生争议时应向我公司注册地仲裁委提出。现我公司有一员工提出离职,且在没有经公司批准且未办理任何交接的情况下从第二天开始不来上班。所以,我们暂不发放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通知他前来办理好交接后我们会发放工资。但他据不执行,且向北京的劳动监察大队提出仲裁。请问,为什么北京的劳动监察大队可接受他的申请?难道监察大队在接受申请时不需要评估此案件是否在他们管辖范围内吗?烦请予以解答

劳动纠纷
2012-08-21 17: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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