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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收到公司以下邮件: 1, 3个月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6800元,第二个月工资7500元,第三个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8500元。 (注; 工资均为税前工资). 2, 因考虑到你提出辞职需要1个月,故通知你5月3日上班。 3, 社保缴纳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 于5月3日正式入职, 工作近1月后发现不适应公司的工作,于5月底口头上提出辞职。6月1日公司人事才拿出劳动合同给我签。 但是我发现劳动合同上的试用期为1月,于当初面试时说的3个月不符合,所以也没有签。 我于6月6日又补手写辞职信给公司。但是公司以没有找到接手的人为理由,不让我走。 最后到6月25日,第一次发放工资(5月份工资), 公司以我工作有失误为由,扣留了4000元。第二天与公司交涉,我只能让步,同意给公司扣款1800元。 并写下承认自己工作失误, 愿意承担公司损失的字据,才又拿到2000多余款。 随后,我即离开公司。 后来索要6月上班日期的工资,公司以我没有交接为理由,又扣除大部分工资。请问,我如果上仲裁庭,是否能索要回那1800元被扣款项?(扣款主要原因是老板要求我统计一个面料,由于数据量实在太大,我没时间统计,后来老板让另外一个部门的同事帮忙录入了数据。但是原始数据中有大量错误,导致最后结果算错, 并造成公司运输费用上的损失。但是这个错误的结果,是由我发邮件出去的。 如果我请律师的,费用大概是多少?

劳动纠纷
2012-08-17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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