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商品期房分下来供热站一直没有给我们供热,2012年我们想取暖到供热站交款,他们叫我们补2008到2009年的暖气费,我们想不通,供热站说到法院起诉我们。我请教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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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新建商品房在前两年是不允许报停暖气的。所以您们只能交钱。因为这其中存在一个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养的责任问题。所以这个供热费是肯定要交的,至于其合理否,这就是现状,不缴费不给钥匙。但是供热站没有供热肯定也存在着一定的责任。您可以和供热站协商解决,不一定非得要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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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您们自己不供暖的,需要交纳管道维护费。如果是供热公司的原因,您们无需缴纳费用。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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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以后如果你们没有居住并没有到供热站办理停热手续,那么是要补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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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自己未住没交取暖费,需要补缴。如果是供热公司的原因,您无需缴纳费用。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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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供暖无需支付暖气费,让他们诉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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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