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5月19日至2012年8月5日在海珠区**中心一家墨西哥酒吧任职楼面经理工作,2012年8月6日公司负责人以电话形式告知我被辞退,给多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在我任职期间,公司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公司在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的情形适合我吗?
之前已经跟公司沟通过,但是公司说他们已经咨询过相关部门,以给多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辞退补偿是合理的,而我要求补多二个月工资作为辞退补偿合理吗?我想通过劳动仲裁讨要二个月的补偿金吗?
我也去过劳动保障局问过,他们让我先去工商局查询我公司有工商注册信息,但是我现在连公司的中文全称都不知道,如何查询?我现在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