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大型国企工作有30多年,属二级单位的中层干部,05年被单位委派至一控股公司后,就开始被控股公司拖欠工资,我从来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都是集团书面任命的,09年4月我向法院上诉,要求单位支付06年5月至09年3月补拖欠的工资(每月3000元)共计105000元,今天拿到了法院二审判决,法院判决:本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支持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但只是按重庆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算,理由是我没有提供具体劳动。请问:1、申诉有希望没有?2、再告单位支付被拖欠的09年5月至今的工资和不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可否?应该按3000元计算或是按判决的最低标准计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