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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是A公司厂长,B公司强烈要求我去他公司当厂长,去一年后,把我厂长职位免职,工资比原来少700元,B公司与我签定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非厂长职位合同),现在能否给我赔偿,有何依据?

证券投资
2010-04-25 11:11:50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建议你带着劳动合同到我处面谈,相信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 根据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你的权益是否被侵犯。
  • 如果B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你劳动报酬,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
    第一,A公司和B公司是什么关系?
    第二,您去B公司任厂长一职当时有没有签订合同?
    第三,B公司除了降低您的工资还有其它违法情形吗?
  • 1、B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支付工资,未经协商不能擅自降低到700元,否则属于违法,你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未发工资并支付未发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2、B公司违约少发工资属于违约,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1、B公司与您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您自己签字认可的,而且没有欺诈等情况,再主张厂长职位和工资差额,很难得到支持。
    2、B公司是否要和您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看是否有合法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合法的事实和理由,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B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从A公司到B公司,是这两家公司安排的,那您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也应计算到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中。
  • 可以获得赔偿,建议及时详细咨询律师。
  •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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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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