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5月31日进厂,劳动合同期限是2014年5月29日,现目前怀孕5个半月(预产期是2012年11月底),现我目前所在的公司要从广东东莞搬迁到福建泉州去(2012年12月份将要搬完),而我不想去,且公司搬到福建去时,厂名也会更改,像这样的情况,公司该给怎样的补偿?烦请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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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公司在东莞市外搬迁,可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二、因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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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现在你们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用支付你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即可;如果在你生育后解除,你还可以主张产假工资的!希望该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需要,可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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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陈述情况,公司至少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聘请律师提供具体实操方法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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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此情况,公司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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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