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6日的时候,我在外租赁了一间房屋,当时的时候,房东以为了避免日后麻烦为借口,所以,一次性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来我的摩托车在楼下被偷了!物业说没交物业费不给予赔偿。因为工作的缘故现在我又买了新的!担心被偷!我想解除租约。另外找房!但是,房东说。我们违约了,要赔偿违约金。我这个时候就很憋屈了。。。我仔细的阅读了那份合同,当中第八条和第九条是这样的、(我是乙方。房主是甲方) 第八条:如乙方提前退房违约需向甲方赔偿一月房租。(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 但我向房东提前一月通知了!现在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