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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邻居谭*一起与别人签订《私私合资建房合约》,合作改建楼房,约定按新建楼宅返还总面积各户所占百分比分配。邻居谭*为要一个完整的套间,将非合约当事人陈**等四人作为被告诉至广州市人民法院,向陈**等四人索取我按合约划分取得的合法房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1991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1997年法院重审该案,认为谭*已交超面积房款,陈**等四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责任,故作出(1991)天法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将属于我的房屋判归谭放,判谭*向陈**等四人交纳超面积房款。我面积减少,法院认定我分配房屋面积不足问题是与陈等四人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我按法院指引历经多年诉讼,200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等四人非合同相对方,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2009年通过另案审理的相关事实,得知谭*交付4000元是用于支付谭*往年的水电费用而非超面积的集资房款。谭*是无偿向非合约相对方超面积索取我的合法房产,但法院却将我的房屋判归谭*,于法于理均无依据,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等四人为非《私私合资建房合约》当事人,广州市区人民法院1997年作出的生效判决(1991)天法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穗检民抗(2010)7号),请求依法再审。2010年11月2日广州市中院提审,在没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径行裁定终结本案再审诉讼。我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4号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谭*无偿向非合约相对方超面积索取我的房产已经荒唐,然而,法院判我埋单,将我的合法房产强行划割给谭放。我无端被扯入纷争,而法院一次又一次变着法子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导致我在三级法院历经15年司法诉讼仍没取回自己的合法房产。为此,我多次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但省检拒绝受理,告知:检察院只抗诉一次。本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按本《意见》第5条告诉我不再受理我的抗诉申请。15年来我按法院的指引进行15年司法诉讼,有15份从法院取回的裁判文书为证。请问:我的情况是否符合本《意见》第5条 “无正当理由”的有关规定?谢谢

民事相关
2012-08-12 18:04: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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