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上班的,有签到合同,如果半年内辞职就要自己交天虹的八百块管理费,但是当时签合同时她们没跟我讲试用期不过也要交,上了几天班我觉得不适合我就不做了,但已经先交了三百的管理费了,现在又要我交五百给他,不然对我采取法律措施!这合法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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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可以解除合同,详细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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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投诉,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以交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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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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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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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单位同意,也无需交那些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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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的,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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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