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整租了一套房(两室户,第一年有跟房东签约,第二年熟悉了没签),我把其中一间租给A(2012.05.29入住,签约一年),合同中约定,付一压一,提前10天付房租,即每月19日付房租,如到期不付,我有权中止合同,如合同期A不住,应该赔偿我损失),现在情况是A应该交房租了,他已经拖几天不交了,沟通过,说不打算再住了(没提前一个月),但还要住几天,反正有押金,到时候按天数扣,并要求把押金退给他,我拿合同要求,他
说,合同对他没用,此种情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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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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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办理,扣除对方的水电费 卫生费 房费 退还剩余的押金,协商不成,让对方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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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方支付房租。
追问:他不理呢,还说合同对他无效,只按他自己的意思,住几天付几天,随时可以走,押金必须退给他,难道非要法院解决吗
解答:回复500e056411095:合同有效的,不然要求对方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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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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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