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公房修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修缮工程按其性质分为拆除、翻建、增建、整修、维护及改善六类。前三类由各管理所拟具计划报局审核,结合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决定;后三类由各管理所于年度前进行普查,以为施工之依据。
一般修缮由管理所负责,重要机关及较重大工程各管理所力所不及者,可于普查时提交公产管理处审查后,交由修建工程处负责修缮。
每年施工期限,一般的应自三月初开始至十月底基本结束。
因此,公房翻建应该属于产权部门负责,不允许自行翻建。属于公房装饰的,应当先审批,涉及房屋安全的还需要鉴定,装饰过程中涉及的拆改房屋设备,须由房屋所有人同意外,还须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