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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9月1日至今年6月底在学校任体育老师(非编制),6月底被学校解雇,理由是将有新的编制老师来校。我与学校从未签过合同,发工资是每月初以签字领现金的形式发放,没有工资条(工资领用表中有应发工资,税率,实发工资项目,而应发工资由一部分课时费 另一部分钱(不知道是什么钱) 全勤奖组成)。 现手中证据有: 1)12年6月领用工资签字表空白表(无学校、财务公章,无相关人员签字,标题明确写明是劳务工资,其中个税扣了20%) 2)第二学期考勤表复印件(有主任的签字,校长的印章,有全勤奖和看班奖) 3)学生评价手册 4)参加学校运动会统一发放的服装 5)印有学校名称的U盘,公交卡 6)从学校电脑中导出的学校内部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和相关重点语句的照片(内有每月月底老师要求统计课时之类的记录,还有财务要求领工资的记录) 7)地税打印的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请问以上这些能不能充分证明本人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本人每天上课时间不满4小时,但是工作时间是按照学校规章制度早8点到下午5点,能不能证明是劳动关系?如果学校说考勤考核是对课时的而不是对工作时间的,我应该怎样申辩?是不是只要有一点能充分证明我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是劳动关系?如果学校指出一点证明与我是劳务关系,而我又无法推翻,其他这些能证明是劳动关系的证据还有效吗?

劳动纠纷
2012-07-18 18: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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