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库某被派往乌鲁木齐市培训(每天的培训时间是早上10点-13点,下午16:00-19:00),培训期间的某日早上7:30分左右,库某在校园进行散步锻炼,当走到校园外大门附近200-300米的地方时,感觉到右腿突然疼痛就摔倒在地,这时周围路人把他扶了起来,并通知一同来学习的学员加某。加某赶到现场把他搀扶回了学校公寓。由于当时库某自我感觉扭了一下没有什么大问题,就让人到药店买了膏药贴在伤处,在学校公寓休息。但是到了下午15点50分左右右腿越来越疼,于是通知给班主任杨老师,班主任就给120打了电话。16点20左右送到明园石油职工医院,18点左右经过医院急诊拍片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大腿靠近髋骨部位)。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判定为工伤,为什么?理由越详细越好,最好能有相似案例提供。
-
这不能算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肯定不属于工伤。享受医保待遇。
-
属于工伤,是否属于工伤是要看是否与工作有关,不能只简单看条文,更重要的是条文的内在意思。
-
肯定不属于工伤。享受医保待遇。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