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和海南某公立学校签约(有编),但是合约中没有具体写明工作报酬和解约所需支付的赔偿金额。只是大概的写明按照国家及政府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和办理解约手续。我后来打电话问过,他们说我的工资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在试用期是2160元/月,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费用是1600左右,关于赔偿金的问题他们也没说。请问我要跟学校解除合约的话,按照(国家和政府相关)规定,我要支付多少违约金呢?还有就是,他们要求签订的是五年的就业合同,但是在你们海南省2006年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管理暂行规定》标明现在聘期都是三年的,我签的五年聘期合同与这个规定是否相悖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