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11月8日与房东签定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在签定合同前房东口头答应只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租约,方可在合同期内解除租约,押金可退。但现在已提前2个月提出终止租约,房东却称押金不退。现翻看在本人手上的合同,发觉其中一点出现小小问题:“一、该房租期一年,从2011年11月8日至2011年11月8日止。(日期竟然相同)。本人持押金收据。现请问:1.房东的做法法律上是否合理2.本人有什么办法可收回押金(因当初房东称\"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租约,押金可退\"仅是口头承诺)3.本人手上的合同出现的起止日期相同(房东手上的未知有否此问题出现,因日期为手写),可否确定所签定的合同无效。重点在如何能收回押金?谢回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