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因交通肇事被判处缓刑,于2011年11月到期;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第十五条 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注册的;(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六)受到刑事处罚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请问:1、是否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2、是否可以重新注册。3、我的注册一直还在原设计院,也没有吊销,我现已不在原设计院工作,拟转出,当地市建设局有异议,请问有什么好的建议,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