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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3月1日 进入**开发有限公司,在2010年4月该公司和别的公司合资组成**有限公司,一部分人留在原公司,一部分人进入新公司,我进入了新公司,(原公司和新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即原来的老板),在2012年5月底公司突然宣布开源节流,改革,让一部分人回家,给最低工资,其中有我,具体实行是在6月1日,可是在6月26日通知我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和公司签的是到2013年4月)我的经济补偿怎么算呀? 补充说明:2007年到2010年4月原公司的工资是最低1800元最高3000元。 老板说原公司的经济补偿单算,我以借钱的明义老板给了我10000元。在此期间没转劳动关系。 2010年4月到现在的工资是最低3300元最高4500元。在这期间转了劳动关系。 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偿该怎么算,还有保险怎么算,再有公司一直没给上公积金。 还有今天公司找我协商,说给16000元,合适吗? 最后的一个月工资还没给,就是6月份的,他说给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2-06-26 22: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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