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因公司业务转型,我公司经营地址由北京迁至上海,经公司研究并与您协商确定,现将您从北京岗位调至上海新址工作,调岗后工资及其他待遇按照新岗位的标准执行。
请您收到通知后于2012年6月26日讲反馈意见交回。如超期将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照自动离职相关规定处理。
我同意调岗(员工签字)
我不同意调岗(员工签字)
这个是我今天下午刚收到的,这属于公司地址变更通知书,还是岗位调动通知书,两个有什么区别
并且我合同里有条信息如下: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xx岗位(工种)工作,并同意在必要时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
之前公司于本人协商过,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协商的无果,又出了这个东西。
附:本人5月份工资 也没有发放
如果寻求法律手段解决,不知道是否可以?具体详情应该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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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单位作法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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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劳动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不能单方面变更,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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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否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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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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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未经你同意,视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先是北京工作,后到上海工作,得与你协商一致后,方能合法。其实到哪都是打工,你也可以考虑去嘛,上海也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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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否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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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协商不成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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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作法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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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