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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月我因故需做流产手术请假五天,后因身体未恢复需续假两天,但领导不批让我回去办交接,说是放长假想休多长时间就休多长时间,但在交接后又因是否写假条发生争执,一领导说不用写,一领导说必须写,最后被迫写了休息一个月的假条。但一个月后我打电话说上班时,却说不知道怎么回事假条也没人签字,没办法我就接着休了,期间也没领导给我打电话。2011年11月有领导让我回去上班,但因离家太远,而我又因病刚做过手术,家中母亲骨折需要人照顾没去(已说明原因)。因家中事故频发,急需用钱,我于今年五月至单位结我之前未领的工资(2010年11月和12月两个月、2011年元月半个月)时,告知我已被公司于2011年4、5月份开除(具体哪个月不清楚),工资不发了。多次讨要无果,后又至社保处查询,得知五金于2011年5月被停。请问:1、我的工资是否能要回?共计约4千余元。2、是否已过仲裁时效?3、我能要求的补偿有哪些?请给以帮助,谢谢了!

劳动纠纷
2012-06-22 20:28:4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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