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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6年10月与原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08年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2010年6月我怀孕了,在2011年2月申请休假,但单位说我没有休假的资格,让我离职,由于快要生产,便没有上班,离职手续都是单位办理,我没有签字,(我爱人和我在同一单位,领导要求我爱人给我签的字,但并非我本意),2011.8.16日单位给我开了一份离职证明书,到职日期为2006.10.25离职日期为2011.03.01,盖章日期为2011.08.16,我要求更改为8月,单位人资不改。我现在想要求原单位补偿我孕产及哺乳期间应享有的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还有单位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不知还在实效内吗?恳请律师在百忙之中答复,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6-19 23:23:4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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