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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于2010年5月30日开始在S公司工作,当时的录用通知书上签的是2年的工作期限。后在英国培训回国后又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2年2个月(2个月为培训期),所以工作合同的期限顺延至2012年7月底。在6月15日的时候公司口头通知我说合同到期不续签,请问是否应该赔偿2个半月的工资?另外可能公司没有跟我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有录用通知书和培训协议?是否有另外的赔偿?双倍的工资补偿?

劳动纠纷
2012-06-18 2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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