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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房为二层楼房,被告住房为六层楼房,楼房是紧挨,但有一公分空隙。被告在三楼的西边承重外墙私自把1米*1米的窗户改造成1.5米*2米高的铁门带边窗的大门。西边开门就是原告二楼屋顶,请问律师,被告的违法行为应该由谁来制止?适用民法通则83条还是房屋装修法21条还是物权法35、36条?

房产纠纷
2012-06-17 20:53:2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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