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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2011年6月25日大学本科毕业,毕业前和一家公司签了三方协议,公司发放一份录用通知书(有公司签章),通知书上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2011年6月30日到公司报到注册完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说:“录用通知上关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打错了,试用期工资是2000元。”本人对此没有当即表示反对。 工作一个周后和公司人力资源主管交涉,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按照录用通知来执行。本人遂放心投入工作,在工作三周后,公司以本人散布个人薪酬秘密为由将本人开除。 请问本人该如何争取应得权利?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8-10 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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