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中写明:“公司的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员工在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并同意遵守上述规章制度,员工在本合同上签字后,即表示已全面了解并同意严格遵守上述规章制度。公司承诺:工作期间,员工违反上述规章制度,员工则同意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但事实上公司根本没有合同中所说的“规章制度”,也从未让我们看过,更没有详细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请问各位律师,我与单位签订的此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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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告知,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即公司不能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对您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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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告知,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即公司不能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对您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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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告知,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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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证实本案事实,效力待定。您可在一年能提出撤销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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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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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告知,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即公司不能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对您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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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