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我依据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申请离职,并完成了相关的工作交接,公司也开具了离职证明。但是由于公司的工作需要,我未能在离职前将年假和加班都休息完成,故经沟通,公司同意将未休的年假和加班折合成工资的形式支付给我,离职后我收到了公司的支付工资(加班和年假的工资仅按1倍工资进行发放的),得知这个情况后,我多次找公司沟通此事,但公司至今都没有解决。我想请教一下律师,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申请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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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请仲裁,加班按1.5,年假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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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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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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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