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11月到公司上班,2012年2月21日,开始休产假,产假到12年7月26日。公司与6月6日提出辞退要求。请问:应该怎么补偿?
1.工作年限是到2月21号,还是到现在6月,还是到哺乳期结束13年2月20号?补偿应该是年限X2的工资
2.如果6月份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工资也按2倍工资赔偿我后。产假结束7月26号--13年2月20号,这期间公司是否应该发放工资?工资标准应该是多少?去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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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工资应当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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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法不合法,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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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按照工作期限(三年半)向单位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7个月工资)以及50%赔偿金。你的工作年限到6月6日,即单位提出辞退的日期。
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全额支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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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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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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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