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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怀孕第11周时,因先兆流产迹象出现,医院开据1月保胎假,公司不批准,要求我主动写离职申请、我没写,后又要求我其中7.5天按事假处理、10天按病假、剩余19天办理停薪留职;公司制度显示:季度累计事假超过4天的取消年休假、不参与公司全年任何奖励、福利等,且扣除季度内每月工资的50%,年度累计不超过12天,超过12天的公司予以辞退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病假4-14天的扣除绩效及奖金的60%,因我的假期刚好跨3、4两个月份,3月工资扣除了50%,4月工资到现在还没发,昨天领导告知我4月份工资扣除19天停薪留职、发放11天,且单日工资是按照30天平均的(我每月带薪休4天);产前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时间内,需要我自己调休去做产前检查。请问这样的制度正确吗?这样的单日工资计算方式正确吗?

劳动纠纷
2012-06-11 09: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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