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们好.有一些问题请你们帮助。我2008年3月7号到2008年8月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购买社保。2008年10月13号我将这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调查后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依法向我支付双倍工资。之后该公司以我“擅自离职”为由,按照该公司管理制度对我罚款8000多元.后来我将此案转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现在我没有找到我当时已经辞职的证据。如果仲裁判我是:“擅自离职”。公司以管理制度为由对擅自离职的员工处罚8000元钱合理吗?公司对违纪员工罚款金额有没有限制?哪条法律对此做出了规定?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