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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名称于2009年11月工商局已注销,原公司股东已解散,135万转让给我变更了新公司名称,原公司股东委托他人于2012年3月使用原公司已注销的印章办了土地证而不给我,说要350万,我不同意就锁门两个月了,这样处理公司解体前未办的土地证,该原公司法人委托他人仍加盖已注销的原公司印章,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吗?

刑事案件
2012-06-01 16: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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