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名称于2009年11月工商局已注销,原公司股东已解散,135万转让给我变更了新公司名称,原公司股东委托他人于2012年3月使用原公司已注销的印章办了土地证而不给我,说要350万,我不同意就锁门两个月了,这样处理公司解体前未办的土地证,该原公司法人委托他人仍加盖已注销的原公司印章,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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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犯罪,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土地管理部门的发证行为是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而要求撤消对方手中持有的土地证或者是要求土地证宣布无效,具体操作方案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如果对方确实实施了锁门,要求你们交纳350万元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时可以报警.但土地使用权证的撤消,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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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东涉嫌侵吞资产;
建议当面咨询,以便提供解决方案;
如有疑问,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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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警 或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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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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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案情可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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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