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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广州增城开有一家独立法人的服装公司,厂房是租的,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周边厂房房租大幅下降,经与房东多次协商未果,公司不得已另租他处,租金比原厂房少一半还多,并已与2月发向原房东提出不再续租的通知,公司已与3月中旬完成整本搬迁,然而在搬迁过程中房东以我司违反租赁合同为由,强烈要求将我司承租期间安装的风扇空调工人宿舍双层床归他所有,并为此另拟了一个补充协议要求我方签字盖章,被我司拒绝,因根据原租赁合同,如果我司中途退租房东有权押没押金,我司安装的电线、装修、水帘不得拆除,空调房东有优先购买权,拆除后应恢复墙面,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资产归属约定,故我司的拒绝是理所当然的。但我司聘用的在广州的厂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房东签署了这份补充协议(未盖公章),将我司这此资产连同监控送给了房东,价值达成协议10万左右,请问厂长的签字有效吗?平时该厂长没有对外签字权,他只负责生产管理,无采购和财务权。现在我司想继续要回这些财产的话该怎么做?

刑事案件
2009-04-01 17: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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