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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领导告诉我:我不得从事同行业同类型的工作,因为公司有保密协议,有竞业限制。事后我查看了劳动合同,合同里确实有不竞争的相关条款。这里我有几个疑问: 1、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并没有刻意提醒注意有这样的条款,也没有任何协商过程,可以说是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条款。这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2、我在公司只是从事基础工作,而竞业限制不是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么,是否对我有效?据我了解每个人工的劳动合同中都有一样的竞业限制。 3、我是从事IT技术工作的,条款中规定了几乎所有跟IT相关的工作都不可参与,竞业范围也没有经过协商,公司单方面制定。如果这样将直接影响到我后面的就业、生存问题。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4、关于不竞争补偿,合同里写着“甲方的报酬体系中的200元/月为乙方离职后承担不竞争义务的补偿费。”,竞业补偿不是应该在离职后按月补偿吗?而且没有经过任何提醒、协商,合同中之后那么一句话,是否意味着以后公司不用给我任何补偿,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5、合同还规定,如果违反不竞争约定,必须与新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赔偿其10万元违约金。协议的补偿与赔偿标准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2012-06-01 11: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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