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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4年-2012年1月4号我在**厂工作,因为公司需要于2012年1月5号转入**厂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工厂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各种保险和公积金均在**工厂缴纳,清明节期间由于业务需要又被派回青岛工作至今,并且在4月23号也发布正式通知给全体员工由我代理战略采购部.5月14号正式给员工宣布**工厂解散,在处理员工赔偿问题时,有三条方案:1.选择接受集团安排的其他岗位,与**工厂终止劳动合同,不领取经济补偿金,工龄连续计算2.选择接受集团安排的其他岗位,与青岛**工厂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法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按照公司要求的日期到新公司报到,工龄重新计算3.按本方案领取经济补偿金,与**工厂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员工在5/25号前将申请领取补偿金的要求签字递交,我也如期提交,希望选择第2种方案,被告知我不在赔偿的范围内,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申请领取赔偿.我和**工厂的劳动合同到2014年才到期,谢谢.急盼回复

劳动纠纷
2012-06-04 11:22: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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