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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通知交房,感觉有以下不合理的地方: 1、为每位业主办理房产证,应是房地产公司应尽的义务,收200元的代办费有点不妥。这项费用该不该收取? 2.合同约定给我们的交房日期是2011年的10月30日前, 交房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可实际交房日期晚了七个月,可怜的\"每天万分之 零点五“的违约金也不提了吗? 并且,据我所知:该小区还没一幢楼经过“建委的验 收合格”。入住通知书上说:“请买受人在接到书面通知起7天内对该房屋进行接收,否则,视出卖人已将该 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收取物业管理费。”这样的条款 合理吗?有点偏霸道呀!购房业主该如何做? 3.合同附件三的“装饰、设备标准”中提到厨房、卫生间有 “水龙头、水池、便池,\"收房时未见姑且不说,在未经业 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装了中央空调,并且每平方收费178元,这样太不合理了吧。其实这种空调真得很多人不想装的 ,使用维护费用太高!听说三川的盛唐商务苑大套的房子 冬天(一个季度)中央空调的使用流量费三、四千元。

合同纠纷
2012-05-28 11: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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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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