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通知交房,感觉有以下不合理的地方:
1、为每位业主办理房产证,应是房地产公司应尽的义务,收200元的代办费有点不妥。这项费用该不该收取?
2.合同约定给我们的交房日期是2011年的10月30日前,
交房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可实际交房日期晚了七个月,可怜的\"每天万分之 零点五“的违约金也不提了吗?
并且,据我所知:该小区还没一幢楼经过“建委的验
收合格”。入住通知书上说:“请买受人在接到书面通知起7天内对该房屋进行接收,否则,视出卖人已将该
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收取物业管理费。”这样的条款
合理吗?有点偏霸道呀!购房业主该如何做?
3.合同附件三的“装饰、设备标准”中提到厨房、卫生间有
“水龙头、水池、便池,\"收房时未见姑且不说,在未经业
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装了中央空调,并且每平方收费178元,这样太不合理了吧。其实这种空调真得很多人不想装的
,使用维护费用太高!听说三川的盛唐商务苑大套的房子
冬天(一个季度)中央空调的使用流量费三、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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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向当地建设部门投诉反映,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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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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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