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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上面的条款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所有加班费不属于他们仲裁的范围,对吗?

劳动纠纷
2012-05-25 09:21: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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