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5月13日入职其公司.因其公司经常拖欠工资. 在2012年4月16日提交离职申请.写明在5月30日之前离职. 在5月15日时,部门主管突然要求我办离职手续. 之前并未有任何通知.15日时,本人就职于此公司已满一年.要求休年假.或者补偿5天薪酬.人事部以年假是公司给在职员工的福利为理由.予以拒绝.本人以不发工资,不办离职为理由... 一直到现在也没办理离职手续... 我现在这样做对么? 我是否该办理离职手续... 办理离职手续以后...原来的合同还能作为证据申请劳动仲裁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