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购买某房产公司房产,签订合同时房产公司利用大家买房心切的心里逼迫业主签字,后来才发现违约条款显示公平,具体为:业主买房款项每拖延一天按照未交款0.1%缴纳违约金,房产公司交房延迟按照0.1%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约定交房日为2011年10月31日,但实际房产交工位2012年5月底,现在房产公司拿着合同说,违约一共给房子价格0.1%,合同上没有写按照天数计算,请问该条款合法吗?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群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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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违约责任是平等的,该条款存在问题的,如果还在一年内可以撤销该协议的,现在可以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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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可以“显示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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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平等的,该条款存在问题的,如果还在一年内可以撤销该协议的,现在可以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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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