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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成立,当时我们一共6人被处理场上级单位临**城管局聘请,当时由于其单位性质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性机构,我们都以为会一辈子在那里工作,所以局领导口头承诺试用3个月,期满后继续留任,试用期工资1000元,期满后工资另议,我们都很满意,由于此次局领导调动,县政府下文清退所有临时工,我们也欣然接受了县里决定,服从清退,可是工资却只补了后面2个月和部分加班费(每天100元),最后给我们每人200元交通费,这个结果显然让我们难以接受,请求相关专业律师为我们主持正义,教下我们该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2012-05-20 08: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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