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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10月到该公司上班的,2012.4.26因为我未按公司规定请假自行休假一天后,找领导补假,在领导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伪造领导签了字。后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算我旷工一天,并在2012.5.9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并无任何补偿。不知道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并不予补偿的决定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12-05-09 2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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