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牙膏),我从2011年12入职后负责浙江宁波当地的管理工作,与《中山市**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了一年合同。因公司的劳动关系和薪资处理都是委托其办理的。因第三方工作衔接失误,我在4月下旬发现其在我入职后都未有给予我缴纳五险,且还拖欠3月份工资。我多方面交涉**(牙膏公司总部)和第三方后未得到任何回复后,我告知公司将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后,其为了撇清关系,在未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一下几个问题:
1、 通过仲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那最高额度会是多少?
2、 在目前情况下离职,公司是否应该给予额外工资补偿,以什么作为依据?
3、 公司会被处以多少的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